服務指南

駕照

於日本開車需持有下列任一種駕照:

  • ·日本駕照(適用日本居民)- 由日本公共安全委員會(Public Safety Commission of Japan)核發之駕照。
  • ·國外核發且符合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規定格式之國際駕照與護照許可。
  • ·外國駕照、駕照之日文翻譯與護照 - 瑞士、德國、法國、比利時、斯洛維尼亞、摩納哥或台灣所核發之駕照。

國際駕照

  • 僅符合 1949 年日內瓦公約規定、由公約簽署國核發之國際駕照,可於日本有效駕車,此等駕照亦需提示駕駛人護照。

  • 護照

    國際駕照

使用下列檢查表,確認您的駕照是否符合依據 1949 年日內瓦公約核發之國際駕照規定,以及駕照期限及車輛種類是否有效。

  • [勾選]
    (1) 尺寸:駕照是否為 148 英寸寬、105 吋長?
    (2) 顏色:駕照是否為灰色?
    (3) 核發國家:是否為日內瓦公約簽署國?
    (4) 協定名稱:是否包括下列文字:「1949 年 9 月 19 日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OF 19 SEPTEMBER 1949)」?
    (5) 必要資訊:姓氏、名字、出生地、出生日期與地址等資料是否完整?
    (6) 有效期間:是否仍在核發日起算一年內?
    (7) 駕照種類:類別須為「D」類,才能駕駛 WB 或 WC 等級 10 人座車輛。「B」類則可駕駛其他車輛種類。

類別

本駕照適用之車輛種類

A

摩托車(無論是否包括邊車)、輪椅車與三輪摩托車,未載貨重量低於 400 公斤(900磅)。

B

用於載運乘客之機動車輛,且除駕駛座外,最多另包括 8 個座位;或用於載運貨品且最大允許載重量不超過 3,500 公斤(7,700磅)。
此類別車輛可搭載小型拖車。

C

用於載運貨品且最大允許載重量超過 3,500 公斤(7,700磅)之機動車輛。此類別車輛可搭載小型拖車。

D

用於載運乘客之機動車輛,且除駕駛座外,包括 8 個以上座位。此類別車輛可搭載小型拖車。

E

上述 B、C 或 D 類加上附加裝置。

於無日本駕照之情況下駕車

下列六個國家及一地區之公民,於提示其所屬國家核發駕照以及駕照日文翻譯資料的前提下,可於日本駕車。

    • ·瑞士
    • ·德國
    • ·法國
    • ·比利時
    • ·斯洛維尼亞
    • ·摩納哥公國
    • ·中華民國(台灣)
  • 護照

    母國
    駕照

    日文翻譯

日本翻譯可向位於相關國家之日本大使館或使領館申請(台灣則須向東亞關係協會申請),或向日本自動車聯盟(Japan Automobile Federation)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