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指南

租賃條約

租賃條約

2024年10月1日修訂

第1章 總 則

第1條(條約的適用)
1 本公司遵照本條約及依據第42條本條約細則(以下統稱為「條約等」)的規定,將租賃汽車(以下稱為「租賃車輛」)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在理解並同意條約後承租該車輛.承租人依據第8條第3項,如指定的駕駛人並非承租人時,必須向該駕駛人告知本條約中有關駕駛人的部分,並要求其遵守.再者,條約等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法令或一般慣例執行.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條約等的宗旨,法令,行政佈達暨一般慣例的範圍內,可接受特別協議.如果是特別協議時,該特別協議優先於本條約.

第2章 預 約

第2條(預約申請)
1 承租人租賃車輛前,應先同意本條約及另行規定的價目表等,並遵照另行規定的方法,事先明確指示車款,開始承租時間日期,承租地點,承租期間,還車地點,駕駛人,是否需要兒童座椅等配件及其他承租條件(以下稱為「承租條件」)後即可申請預約.
2 本公司接獲承租人申請預約時,原則上,包括本公司持有的租賃車輛以及在依據第35條第1項的規定從事代租時(包含依據同項的規定,以接受代租的車輛作為代用車進行租賃時)的範圍內接受預約.此時,除經本公司特別許可時以外,承租人應支付另行規定的租車訂金.
第3條(變更預約)
承租人欲變更上一條第1項的承租條件時,須事先經本公司同意.
第4條(取消預約等)
1 承租人可依據另行規定的方法取消預約.
2 承租人因故在超過所預約的開始承租時間1小時以上仍未簽訂租賃車輛的租賃合約(以下稱為「租車合約」)時,將會被取消預約.
3 發生前2項的情形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另行規定的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收到該預約取消手續費時,即向承租人退還已收取的租車訂金.
4 如本公司因故取消預約或未簽訂租車合約時,本公司除退還已收取的租車訂金之外,依據另行的規定支付違約金.
5 因事故,竊盜,未還車,召回,自然災害,其他承租人延遲歸還租賃車輛,因不可歸責於其他承租人或是本公司的事由而無法簽訂租車合約時,或無法出租事前預訂的租賃車輛時,即使是在預約成立後,仍取消預約.此時,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的租車訂金.
6 經由網路申請的預約,若本公司確定預約的電郵無法寄至承租人填寫的電子信箱,及無法以電話聯繫承租人時,本公司可能視該預約為不成立.
第5條(替代租賃車輛)
1 本公司如無法按照承租人預訂的車款,配件,吸菸/無菸車的類別,其他規格等的條件(以下稱為「條件」)提供租賃車輛時,可向承租人推薦條件不同於預約的租賃車輛(以下稱為「替代租賃車輛」).
2 承租人同意前項的推薦時,除預約時的承租條件中無法滿足的條件以外,本公司將提供與預約時相同承租條件的替代租賃車輛.但,替代租賃車輛的租金高於預約款的租金時,以預約款的租金為準;低於預約款的租金時,以該替代租賃車輛車款的租金為準.
3 承租人可拒絕第1項替代租賃車輛的租賃推薦,取消預約.
4 前項的情形下,無法履行第1項租賃的原因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時,列為第4條第4項的取消預約辦理,本公司除退還已收取的租車訂金之外,依據另行的規定支付違約金.
5 第3項的情形下,無法履行第1項租賃的原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時,列為第4條第5項的取消預約辦理,本公司退還已收取的租車訂金.
第6條(免 責)
第4條及第5條規定的情形除外,本公司及承租人不可就取消預約或未簽訂租車合約而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賠.
第7條(代理預約業務)
1 本公司以外,承租人可向代辦預約業務的旅行社,合作業者等(以下稱為「代理業者」)申請預約.
2 向代理業者提出前項申請的承租人只能向該代理業者申請預約的變更或取消.

第3章 租 賃

第8條(簽訂租車合約)
1 承租人明確指示第2條第1項規定的承租條件,本公司在本條約,價目表上明確列出租賃條件,雙方據此簽訂租車合約.但,如無可供租賃的租賃車輛時,承租人或是駕駛人符合第9條第1項或是第2項各號的任一情形時,或承租人或是駕駛人未遵守本公司就以下各項的要求時除外.
2 已簽訂租車合約時,承租人須向本公司支付第11條第1項規定的租金.
3 本公司依據監管處的基本佈達(註1),在租賃本(租賃單)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的租賃證填寫駕駛人的姓名,地址,駕照種類及駕照(註2)號碼;或者基於檢附駕駛人的駕照影本,簽訂租車合約時會要求承租人出示承租人指定之駕駛人(以下稱為「駕駛人」)的駕照;本公司確認為必要時,也會要求提出其影本.此時,承租人本人為駕駛人時應出示自己的駕照,本公司如有要求時,則提出其影本;承租人並非駕駛人時應出示駕駛人的駕照,本公司如有要求時,則提出其影本.
(註1)監管處的基本佈達意指國土交通省自動車交通局長佈達「租賃車輛相關基本佈達」(自旅第138號1995年6月13日)之2.(10)及(11).
(註2)駕照意指道路交通法第92條規定的駕照中,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附錄格式第14格式的駕照.此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規定的國際駕照或外國駕照均等同駕照.
4 簽訂租車合約時,除駕照之外,本公司可能會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提出可確認身分的文件及所提出文件的影本.
5 簽訂租車合約時,本公司會要求告知手機的電話號碼等,以利於承租期間聯繫承租人及駕駛人.
6 簽訂租車合約時,本公司可能會向承租人指定信用卡,現金或其他的付款方法.
7 承租人或駕駛人如未遵守本公司對上述第2~6項的要求時,本公司可拒絕簽訂租車合約,並且取消預約.此時,租車訂金等的辦理適用第4條第5項.
第9條(拒絕簽訂租車合約)
1 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以下各號任一情形時,概不簽訂租車合約.
(1)未出示駕駛租賃車輛所需之駕照,或儘管本公司要求,仍未同意提出該駕駛人的駕照影本時.
(2)確認飲酒時.
(3)確認呈現因毒品,興奮劑,稀釋劑等引起的中毒症狀時.
(4)沒有兒童座椅,卻讓未滿6歲的幼童共乘時.
(5)確認屬於暴力組織,暴力組織相關團體的成員或關係人士或其他反社會組織的人員時.
2 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以下各號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可拒絕簽訂租車合約.
(1)預約時指定的駕駛人與簽訂租車合約時的駕駛人不同時.
(2)過去的租賃中曾經滯繳租金時.
(3)過去的租賃中曾經發生第18條各號列舉的行為時.
(4)過去的租賃(包含與其他租車業者之間的租賃)中曾經發生第19條第6項或第24條第1項列舉的行為時.
(5)過去的租賃中證實因違反租賃條約或保險條約而不適用汽車險時.
(6)與本公司交易時,對本公司的員工其他相關人員使用暴力的行為或語言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7)散佈謠言,使用詭計或權勢破壞本公司商譽或妨礙業務時.
(8)不符合另行明確指示的條件時.
(9)其他經本公司確認為不妥當時.
3 前2項的情形下,與承租人之間的預約如已成立時,列為取消預約辦理;如已向承租人收取預約取消手續費時,已收取的租車訂金退還給承租人.
第10條(租車合約的成立等)
1 當本公司收取租金,將租賃車輛交接給承租人時,租車合約隨即成立.在此情形下,租車訂金或代理業者發行的優惠券等值金額撥付為租金的一部分.
2 前項的交接應於第2條第1項的開始承租日期時間,並在同一項明確指示的承租地點進行.
第11條(租金)
1 租金意指下列費用的合計金額,本公司在價目表中明確列出該金額或計算根據.
(1) 基本費
(2) 特別配備費
(3) 甲租乙還費用
(4) 油資或充電費
(5) 配車取車費用
(6) 免責賠償費
(7) 其他費用
2 基本費係以本公司向地方運輸局運輸分局長(兵庫縣為神戶運輸監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沖繩縣為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以下於第14條第1項同義)報備實施的租賃車輛租賃費用為準.
3 依據第2條預約後修訂租金時,預約時適用的費用與租賃時的費用相比,以較低的租金為準.
4 租金依據細則另行規定.
第12條(承租條件的變更)
1 承租人於簽訂租車合約後,欲變更第8條第1項的承租條件時,必須事前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 如因前項變更承租條件而影響到租賃業務時,本公司可能會不同意該變更.
3 承租人因第1項延長租賃期間時,租賃期間以外均比照當初的租車合約內容,並按照變更後的承租期間支付租金.
第13條(檢修保養及確認)
1 本公司出租的車輛均依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修保養)實施規定的檢修暨必要的保養.
2 包括依據第35條第1項的規定接受代租的租賃車輛在內,本公司均依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修保養)實施規定的檢修暨必要的保養.但,代租時,提供該租賃車輛的租車業者如已實施相同的檢修及保養時,經確認該檢修表等之後可取代檢修保養的實施.
3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據前2項實施的檢修保養暨另行規定的檢修表檢查車體外觀及配件,確認租賃車輛並無保養缺失,且租賃車輛符合承租條件.
4 經由前項的確認發現租賃車輛存在保養缺失時,本公司立即實施必要的保養等.
5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自行負責正確安裝兒童座椅及其他配件.
第14條(租賃證的交付,隨行攜帶等)
1 交接租賃車輛時,本公司以書面形式向承租人交付租賃證(記載地方運輸局運輸分局長規定的事項;包含電子郵件等的電磁方法).
2 自完成租賃車輛的交接起,至歸還給本公司為止的期間(以下稱為「使用中」),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隨行攜帶前項交付的租賃證(包含隨行攜帶電磁紀錄).
3 承租人或駕駛人遺失租賃證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4章 使 用

第15條(管理責任等)
1 租賃車輛使用中,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使用並保管租賃車輛.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運用高速道路等收費道路,收費停車場或其他的收費服務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自行負責向該收費服務提供者支付使用費等.
3 承租人同意當前項的收費服務提供者基於欠繳使用費等的理由,要求本公司披露當時的承租人個人資料,以查明該租賃車輛的車牌號碼與日期時間時,本公司將向該收費服務提供者提供承租人的個人資料.
第16條(日常檢修保養)
承租人或駕駛人每天使用前,必須對使用中的租賃車輛實施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修保養)規定的檢修暨必要的保養.
第17條(電動汽車)
租賃車輛如為電動汽車時,承租人同意遵守本公司另行規定的手冊及以下各號事項使用該電動汽車(以下稱為「電動汽車」)及電動汽車的充電器(以下稱為「充電器」).
(1)電動汽車或充電器等因不當處理導致電動汽車或充電器等受損,遺失,髒汙時,修復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2)對於電動汽車或充電器等因不當處理或疏忽而發生的意外事故,本公司概不負一切的責任.
(3)作為電動車的特性,行駛里程會因駕駛方式,駕駛條件,以及空調和音響系統的使用情況而有所差異,請注意及早充電.再者,使用非本公司所設置的充電器進行充電時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承租人與該充電設施經營業者之間辦理該充電相關手續.
(4)使用中因用電量耗盡等而無法移動,需要拖車拖吊或充電作業等時,該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本公司概不負一切的責任.但,用電量耗盡等起因於本公司故意或重大疏失時除外.
第18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不可從事以下行為.
(1)未經本公司同意及未依據道路運送法取得許可等,將租賃車輛用於汽車運送事業或類似的目的.
(2)租賃車輛用於規定以外的用途或並非第8條第3項租賃證記載的駕駛人及未取得本公司同意的人員駕駛.
(3)轉租租賃車輛或提供用於其他的擔保等從事侵害本公司權利的任何行為.
(4)偽造,變造租賃車輛的汽車註冊號牌或車輛號牌,改造或是改裝租賃車輛等變更原狀情事.
(5)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輛用於各種測試或是競賽,牽引或是助推其他車輛.
(6)在違反法令或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下使用租賃車輛.
(7)未經本公司同意,對租賃車輛投保損害保險.
(8)將租賃車輛帶到國外.
(9)未經本公司同意,拆除租賃車輛所安裝的汽車導航系統,音響及其他配備暨帶到車外.或是將車載工具,車載零件等用於該租賃車輛以外的車輛.
(10)未經本公司同意,讓寵物共乘及在車內將寵物從籠子放出.
(11)明顯造成本公司或其他承租人困擾的行為.
(12)其他違反第8條第1項承租條件的行為.
第19條(承租人或駕駛人違規停車時的處理措施等)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租賃車輛發生道路交通法規定的違規停車時,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前往違規停車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派出所投案,立即主動繳交違規停車相關罰款等,以及負擔違規停車的拖車拖吊,保管,取車等的各項費用.
2 本公司接獲警方通知租賃車輛違反路邊違規停車時,聯繫承租人或駕駛人迅速移動租賃車輛或是取車,並且在屆滿租賃車輛的承租期間時或是在本公司指示之下,前往承辦案件的派出所投案並處理違規事宜,承租人或駕駛人須遵從該指示.再者,租賃車輛被警方拖吊時,在本公司的判斷之下,本公司可能自行向警方取回租賃車輛.
3 本公司在提出前項的指示後,在本公司的判斷之下,依據交通違規通知書,付款單,收據等確認違規處理的狀況;如未處理時,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履行前項的指示,直到處理為止.此外,本公司將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本公司規定的文件(違反路邊違規停車的事實及前往派出所等投案,身為違規者須遵循法律上的處置;以下稱為「自白書」)上簽名,承租人或駕駛人須遵從該要求.
4 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本公司確認為有必要時,本公司將向警方提交資料等(包含自白書及租賃證等的個人資料),基於追究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路邊違規停車相關責任而給予必要的協助之外,並向公安委員會提出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規定的聲明書,自白書及租賃證等的資料,報告相關事實等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5 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的路邊違規停車罰款繳納命令後,繳清路邊違規停車罰款時,或是負擔搜尋承租人或駕駛人所需費用或是車輛拖吊,保管,取車所需費用等時,本公司將向承租人收取以下列舉的金額(以下稱為「違規停車相關費用」).此時,承租人須於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前支付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1)路邊違規停車罰款等值金額
(2)本公司另行規定的違規停車違約金
(3)搜尋所需費用及車輛拖吊,保管,取車等所需費用
6 承租人同意本公司收到前項的路邊違規停車罰款繳納命令時,或承租人未於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前支付同一項規定的請款金額時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在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賃車輛協會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稱為「全租協系統」)及本公司的租賃者警告名單(連同全租協系統在內,以下統稱為「全租協系統等」)登錄承租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駕照號碼等.
7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據第1項的規定應繳納違規停車相關罰款等時,該承租人或駕駛人如未回應本公司的要求(本公司指示依據第2項的處理違規事項或依據第3項於自白書簽名)時,本公司可向該承租人收取本公司另行規定金額的違規停車費(下一項稱為「違規停車費」),以便撥付至第5項規定的路邊違規停車罰款及違規停車違約金.
8 無論第6項的規定如何,本公司向承租人收取違規停車費及第5項第3號規定之費用的全額時,本公司不會採取在第6項規定之全租協系統等登錄的措施,或刪除在全租協系統等登錄的資料.
9 承租人已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依據第5項請款的金額時,承租人或駕駛人後續繳納該違規停車相關罰款,被提起公訴等,取消路邊違規停車罰款繳納命令,本公司收到路邊違規停車罰款的退款時,本公司將從已收到的違規停車相關費用中的違規停車費退還給承租人.即使本公司依據第7項已收取違規停車費時,亦比照辦理.
10 依據第6項的規定已登錄至全租協系統等時,因繳清罰款等而取消路邊違規停車罰款繳納命令,或向本公司全額支付本公司依據第5項規定的請款金額時,本公司將刪除在全租協系統等登錄的資料.(接背面)

第5章 還 車

第20條(還車責任)
1 屆滿承租期間時,承租人或駕駛人須於指定的還車地點將租賃車輛歸還給本公司.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前項的規定時,承租人須賠償本公司因而蒙受的損害.
3 承租人或駕駛人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外力而無法於承租期間內歸還租賃車輛時,承租人及駕駛人無須對本公司蒙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此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聯繫本公司,並遵照本公司的指示.
第21條(還車時的確認等)
1 承租人或駕駛人須於本公司在場之下歸還租賃車輛.此時,須以交接時的狀態還車,正常使用下引起磨損之處等除外.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歸還租賃車輛時,應先確認出租車內有無遺留承租人或是駕駛人或同車人員的隨身物品.
3 承租人如有尚未結算的租金等時,歸還租賃車輛之前必須完成結算.
4 前項之外,除非有特別的協議,歸還租賃車輛時,如未補加汽油或柴油等燃料(非滿油箱)時,承租人須立即向本公司支付依據本公司制定之方法算出的油資.
第22條(承租期間變更時的租金)
1 承租人依據第12條第1項變更承租期間時,按照變更後的承租期間支付相對應的租金.
2 承租人未依據第12條第1項取得本公司的同意而在超過承租期間後還車時,包括前項的費用在內,按照超過的時間支付超時費用的雙倍金額違約金.
第23條(還車地點等)
1 承租人因第12條第1項而變更約定的還車地點時,須負擔因變更還車地點所需的回送費用.
2 承租人未依據第12條第1項取得本公司的同意而在約定還車地點以外的地點歸還租賃車輛時,須支付下列規定的還車地點變更違約金.
還車地點變更違約金=因變更還車地點所需的回送費用×300%
第24條(不還車時的處理措施)
1 承租人同意即使已屆滿承租期間,承租人或駕駛人未於約定的還車地點歸還租賃車輛,且未回應本公司要求還車時,或因承租人下落不明等因素而證實不還車時,本公司除了採取刑事告訴等法律措施之外,向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賃車輛協會呈報不還車的受害情形,並採取在全租協系統等登錄的措施.
2 發生前項的情形時,本公司為確認租賃車輛的所在位置,將與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家屬,親屬,工作地點等相關人員進行訪調,或是採取包含啟動GPS功能等必要的措施.
3 發生第1項的情形時,承租人除了依據第29條的規定對本公司蒙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之外,並且承擔取回租賃車輛及搜尋承租人或駕駛人所需費用.

第6章 故障,事故,遭竊時的措施

第25條(發現故障時的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發現租賃車輛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駕車,聯繫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的指示.
第26條(發生事故時的措施)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發生與租賃車輛有關的事故時,應立即停止駕車,無論事故輕重,均須採取法令上的措施,並且採取規定如下的措施.
(1)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的狀況等,並遵從本公司的指示.
(2)依據前號的指示對租賃車輛實施修理時,本公司許可時除外,須於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修車廠實施.
(3)協助本公司及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調查事故,並立即提交必要的文件等.
(4)與對方就事故達成和解或其他協商時,須事前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 除了採取前項的措施之外,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自行負責任處理及解決事故.
3 本公司對承租人或駕駛人的事故處理提供建議之外,也會協助解決.
4 本公司基於確認事故發生時的狀況之目的,對配備行車記錄器的車輛記錄發生碰撞或緊急煞車時等的狀況.
5 本公司確認有必要時,採取驗證前項記錄等的措施.
第27條(發生遭竊時的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發生租賃車輛遭竊時或受到其他損害時,採取規定如下的措施.
(1)立即就近向警方通報.
(2)立即向本公司報告受害狀況等,並遵從本公司的指示.
(3)協助本公司及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關於遭竊,其他受害的調查,並及時提交要求的文件等.
第28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車合約)
1 使用中因故障,事故,遭竊或其他事由(以下稱為「故障等」)而無法使用租賃車輛時,終止租車合約.
2 前項的情形下,承租人承擔租賃車輛的拖車拖吊,保管,取車及修理等所需費用,本公司概不退還已收取的租金.但,故障等起因於第3項或第5項規定的事由時,不在此限.
3 故障等起因於租賃前存在的缺陷,故障或其他租賃車輛不符合承租條件時,可重新簽訂租車合約,承租人接受本公司提供替代租賃車輛.再者,替代租賃車輛的提供條件準用第5條第2項.
4 承租人不接受前項提供的替代租賃車輛時,本公司全額退還已收取的租金.再者,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車輛時,亦比照辦理.
5 故障等起因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駕駛人及本公司任一方的事由時,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金中扣除自租賃起至租車合約終止期間相對應的租金後,剩餘金額退還給承租人.
6 本條規定的措施除外,對於承租人因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蒙受的損害,不可向本公司要求本條款規定以外的任何賠償.但,故障等起因於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疏失時除外.

第7章 賠償及補償

第29條(賠償及營業補償)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承租的租賃車輛中,造成本公司的租賃車輛(包含依據第35條第1項的規定接受代租的租賃車輛)損害時,承租人須賠償該損害.但,起因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及駕駛人的事由時除外.
2 承租人依據前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對於因事故,遭竊,故障,租賃車輛的汙損/異味等造成本公司無法運用該租賃車輛所蒙受的損害,依據價目表的規定(營業損失賠償NOC)賠償損害或進行營業補償.
3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承租的租賃車輛(包含依據第35條第1項的規定接受代租的租賃車輛)中,因承租人或駕駛人故意或疏失造成第三方或本公司蒙受損害時,須賠償該損害.
第30條(保險及補償)
1 承租人承擔上一條第1項或第3項的賠償責任時及駕駛人承擔上一條第3項的賠償責任時,遵照本公司就租賃車輛簽訂的損害保險合約及本公司制定的補償制度,在以下的限度內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1)對人補償:每人 無限額(包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2)對物補償:每件事故 無限額(免責金額5萬日圓)
(3)人身傷害補償:每人 3,000萬日圓為止
(4)車輛補償:每件事故 車輛市值(免責金額5萬日圓)
2 符合保險條約或補償制度的免責事由時,不予支付第1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補償金.
3 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租賃條約時,不予支付第1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補償金.
4 不予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的損害及超過第1項規定支付保險金額或補償金的損害,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但,對於依據因應重大災害的特別財政援助等相關法律(1962年法律第150號)第2條指定為重大災害的災害而毀滅,受損或其他受害的租賃車輛相關等的損害,承租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重大疏失時除外,承租人或駕駛人無須賠償該損害.
5 無論前4項的規定如何,本公司已支付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負擔的損害金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向本公司償還本公司所支付的金額.
6 相當於第1項第2號或第4號規定的保險金或補償金免責金額的損害,由承租人負擔.但,承租人已預先向本公司支付免責補償費時,相當於該免責金額的損害由本公司負擔.
7 未向警方及本公司營業處通報的事故,租賃後發生符合第9條各號的事故,發生符合第18條各號的事故及擅自延長承租期間後於該期間引起的事故,不適用補償.
8 租金包含第1項規定的損害保險合約的保險費等值金額及本公司制定之補償制度的加入費用等值金額.

第8章 租車合約的解除

第31條(租車合約的解除)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違反本條約時,或符合第9條第1項各號其中之一時,本公司無須發布任何通知,催告,即可解除租車合約,且可要求立即歸還租賃車輛.此時,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金中扣除自租賃起至解約為止期間相對應的租金後,剩餘金額退還給承租人.
2 承租人適用前項的解約時,應承擔本公司蒙受的損害.
第32條(中途解約)
1 即使於使用中,承租人可在取得本公司的同意並支付下一項規定的中途解約手續費後,即可解除租車合約.此時,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金中扣除自租賃起至還車為止期間相對應的租金後,剩餘金額退還給承租人.但,最初簽約的使用時間與實際使用時間的差異如果未達24小時,本公司概不退款.
2 執行前項的解約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下列的中途解約手續費.
中途解約手續費={(租車合約期間相對應的基本費)-(租賃起至還車期間相對應的基本費)}× 50%

第9章 個人資料

第33條(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1 本公司取得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資料後使用於下列的使用目的.
(1)作為依據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取得租賃車輛營業執照的業者,基於履行營業執照條件中被賦予義務的事項,例如簽訂租車合約時製作租賃證等.
(2)基於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租賃車輛及其相關的服務.
(3)基於簽訂租車合約時確認承租申請人或駕駛人的身分及審核可否簽訂租車合約.
(4)基於經由郵寄文宣印刷品,寄出電子郵件等方法,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介紹租賃車輛,中古車,其他本公司經銷的商品及提供相關服務等暨舉辦各種活動,促銷方案等.
(5)基於規劃開發本公司經銷的商品及服務或探討提高客戶滿意度對策之目的,實施承租人或駕駛人問卷調查.
(6)基於以統計手法彙整/分析個人資料,並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的形式加工製作統計資料.
2 並非以第1項各號規定之目的取得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資料時,預先明確指示該使用目的.
第34條(個人資料的登錄及使用的同意)
1 適用以下各號任一情形時,承租人同意個人資料(包含承租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駕照號碼等)以不超過7年的期間登錄在全租協系統暨其資料用於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賃車輛協會及其加盟的各地區租賃
車輛協會暨其會員的租車業者於簽訂租車合約時進行審核.
(1)責令本公司依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繳交路邊違規停車罰款時
(2)未向本公司全額支付第19條第5項規定的違規停車相關費用時
(3)證實發生第24條第1項規定的不還車時
2 駕駛人適用前項第3號的情形時,駕駛人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出生日期,駕照號碼等)以不超過7年的期間登錄在全租協系統,用於前項的租車業者於簽訂租車合約時進行審核.

第10章 雜 則

第35條(代租)
1 無論第8條第1項的規定如何,本公司可接受其他租車業者提供租賃車輛並出租給承租人.此時,本公司遵守以下列舉的事項.(稱為「代租」)
(1)發生事故,故障等的意外時,相較於提供該租賃車輛的業者租賃條約,如果適用本公司的租賃條約對使用者較為有利時,則適用本公司的租賃條約.
(2)租賃證採用第3項規定的特殊格式.
(3)書面檢附提供租車業者的租賃條約(包含電子郵件等的電磁方法).
2 代租時,前項(1)的情形除外,適用提供該租賃車輛的租車業者的租賃條約.
3 從事代租時基本佈達規定的「租賃證」採用提供該租賃車輛的業者規定的格式,或是本公司另行規定之代租專用格式的租賃證.
4 代租時,該租賃車輛發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時,比照本公司出租本公司持有的租賃車輛,協助車輛提供業者實施修理等的手續之外,採取確保承租人或駕駛人方便性的措施.
第36條(GPS功能)
1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當租賃車輛搭載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稱為「GPS功能」)時,租賃車輛的現在位置/行車路線等記錄至本公司規定的系統,及本公司基於以下的目的使用該紀錄資訊.
(1)租車合約終止時,基於確認租賃車輛歸還至約定的地點.
(2)發生第26條第1項的情形時,因其他租賃車輛的管理或租車合約的履行等而確認有必要時,基於確認租賃車輛的現在位置等.
(3)基於提升提供給承租人及駕駛人的商品/服務等的品質,提升客戶滿意度等而用於市場行銷分析.
2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當本公司必須依法披露時,或法院,行政機構或其他官方機構要求披露或責令披露時,本公司在必要的範圍內披露前項GPS功能所記錄的資訊.
第37條(行車記錄器)
1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當租賃車輛搭載行車記錄器時,記錄承租人及駕駛人的行車狀況,及本公司基於以下的目的使用該紀錄資訊.
(1)發生事故時,基於確認事故發生時的狀況.
(2)因租賃車輛的管理或租車合約的履行等而確認有必要時,基於確認承租人及駕駛人的行車狀況.
(3)基於提升提供給承租人及駕駛人的商品/服務等的品質,提升客戶滿意度等而用於市場行銷分析.
2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當本公司必須依法披露時,或法院,行政機構或其他官方機構要求披露或責令披露時,本公司在必要的範圍內披露前項行車記錄器所記錄的資訊.
第38條(抵銷)
承租人依據本條約如有對本公司的應付帳款時,本公司可隨時與本公司對承租人的應付帳款相抵銷.
第39條(消費稅)
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依據本條約的交易所徵收的消費稅(包含地方消費稅).
第40條(延遲損害金)
承租人及本公司怠於履行依據本條約的金錢債務時,按照14.6%的年利率向對方支付延遲損害金.
第41條(法律依據等)
1 以日本法律為依據.
2 日文條約與外文條約的內容如有差異時,以日文條約為優先.
第42條(細則)
本公司可另行制定本條約的細則,該細則具有與本條約同等的效力.
第43條(提供重要事項的資訊)
1 租賃前,本公司致力於以明確且淺顯易懂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重要事項的資訊,例如本條約等當中的承租人損害賠償責任及營業補償責任的內容,本公司的保險或補償制度的內容及條件暨承租人應採取故障,事故,遭竊時的措施,違規停車時的措施及逾期還車時的措施等.
2 承租人應盡力理解條約等內容.
第44條(條約等的公佈等)
本公司以下列任一的方法向承租人公佈條約等.
①在本公司的營業門市以大眾便於參閱的方式公佈(包含在顯示器等的電子設備上顯示)
②在網站等以便於參閱的方式公佈
③提交書面文件(包含電子郵件等的電磁方法)
此外,以本公司發行的手冊,價目表等向承租人提供條約等的概要.如有變更時,亦比照辦理.
第45條(條約等的變更)
本公司可變更本條約等.變更條約等時,本公司在本公司官網公告等以適當的方法告知變更條約等的概要,變更後的條約等內容及其生效時期.
第46條(管轄法院)
依據本條約的權利及義務發生糾紛時,無論訴訟金額多寡,均以管轄本公司的總公司,分公司或營業處所在地的簡易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附 則
本條約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